根据 “斐格海”的内涵和定义,习惯上将深谙教法各门类法则根源者, 统称为( ) — 教法学家 。一般来说,凡是教法知识渊博,有意志, 具有健全的教法鉴赏力的人,都可称为“教法学家”。一个真正的教法学家, 不但要有很深的教法知识和对有关细目问题的认识,还必须有教法上的创制 和演绎精神 。也就是说 , 作为教法学家,必须拥有绝对的教法探讨,演绎剖 取的能力 。他完全可以通过有力证据(如古兰、圣训) 加以合理发挥,从而 剖取出符合人类心理需要和时代要求的各种法则 。
“斐格海”是 “沙里亚”的丰富和延伸 。在“斐格海”的发展过程中,明显具有地域性特点 。比如在伊斯兰教法史上,安拉(Y)的使者(b)是 最先对 “沙里亚”进行解释的 。就古兰中的规定(如礼拜 、斋戒 、朝觐 、 天课等)作了比较细致的阐释或说明。四大哈里发时期,圣门弟子又根据古 兰的“沙里亚 ”,遵照使者(b)的遗训对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补充 。在此 之后,又出现了圣训学派和意见学派 。以麦地那为中心的阿拉伯半岛的“斐 格海”,之所以具有圣训学派的倾向,完全取决于该地区曾是使者(b)生活 的地方,因而受到圣训影响较大 。在立法过程中,圣训成为最大财富,自然 会以圣训为主 。以库法为中心的伊拉克地区的 “斐格海”,之所以在演绎教 法时频繁使用“意见”,则完全取决于该地区社会背景比较复杂,宗派众多, 即便有圣训远道传来,也往往会处于真伪难辨的境地 。所以学者们在立法过 程中必然选择 “意见”。但是这种“意见”绝不是出于私欲的自我发挥,而是 在领悟了伊斯兰教法精神,并制定各种条件的前提下,对教法问题进行创制 和演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