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回族史稿》 南京是一座历史文化名城。经过前些年一度兴起的历史文化名城热,人们对这座城市的历史文化内涵有了较多的了解。然而, 就我所及的范围,在众多介绍或研究南京历史文化的著述中,论及宗教的不多,涉及民族的几乎没有。南京市伊斯兰教协会组织编写 的《南京回族、伊斯兰教史稿》虽不是全面介绍南京各个民族、宗教 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所产生的影响,但至少它弥补了一部 分空白;就南京的民族历史文化而言,还可以说是弥补了一大部分空白。
《伊斯兰政治学》在伊斯兰看来,人人生而自由平等,都从造物主那里获得了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财产权、信仰权、荣誉权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些天赋权利只有安拉才能给予人类,也只有安拉才有权予以剥夺,因而与世俗政府无关,后者只能依据天赋人权制定公民权。政府和社会的存在都是为了维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而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不可取消性则构成了政府与社会权力或者权威的伦理和法理边界或者限度。伊斯兰并不认为“人统治人”或者“同类相治”会与人权、个人尊严以及个人自由和谐并存,她主张一种神权君临之下的真正的宪政。 “有限政府”历来是宪政主义者追求的目标。古典宪政思想的核心正在于通过限制政府的权力来保护个人自由,并使个人彼此不受侵害。伊斯兰行动主义的观点认为这种消极的防御是不够的。她主张政府既是受到制约的,又是能动进取的,要在两种对立倾向之间求得平衡——既要有足够的权力使政府有效地行使职能,又要有足够的自由使公民完成他们的美德。政府虽然受到多元化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制约,却被鼓励去增进社会共同体的福利;人民虽然被给予充分的自由,但理性和美德又被规定为个人自由和社会自治的前提与基础。所有这些都由伊斯兰法来加以规定和调节。 在伊斯兰看来,全人类只有一个共同的祖先阿丹(亚当),宗教、民族、种族和国界并不妨碍他们和平地生活在一个大家庭里。伊斯兰以法的形式庄严地规定了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应具备的美德,其中包括博爱、仁慈、正直、公正、忠诚、诚实、宽厚、信义、团结、和平、奉献、互助、坚韧、忍耐、勇敢、气节、尊严等等。从来没有一个民族像穆斯林这样把伦理的美德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这些核心观点都能在《古兰经》和“圣训”中找到明文规定,而这些规定已经颁布和生效达一千四百多年之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