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马明贤(1965-),男(回族),甘肃兰州人。于1988年9月到1996年6月期间先后在阿拉怕叙利亚共和国和哈希姆约旦王国学习,1996年6月毕业于约旦大学法学系,获河拉伯语、何拉泊——伊斯兰法学双学位。现任兰州大学历史系讲师,从事阿拉伯学和伊斯兰法学研究。
[摘要]与伊斯兰教几乎同步产生、互为因果、始终相伴的“沙里亚”法,是其宗教伦理、行为规范、思维方式、价值理念和社会理想的核心。伊斯兰教先扣穆罕默德在麦加、麦地那23年宣教时期的《古兰经》、“圣训”立法是伊斯兰法发展的起点和初创启蒙时期。麦加13年间《古兰经》虽然涉猎了有关法律行为规范方面的内容,但全经的主线始终围绕宗教教义和信仰原则而展开的。在麦地那“乌玛”国家形成后,《古兰经》才开始了大量的社会立法。这一立法不但巩固和发展了当时“乌玛”社会确立的社会政治、经济秩序,并在其后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哈里发帝国中也发挥了巨大的社会作用。